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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高利贷属于违法(放“高利贷”为什么会涉嫌非法经营罪?)


一、陈某等人成立“某某金融有限公司”专门从事放贷业务,这个性质怎么认定,能否认定为单位犯罪?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单位犯罪司法解释》第2条“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,或者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设立后,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,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”的规定,陈某等人成立“某某金融有限公司”未经批准从事放贷业务,构成犯罪的,不以单位犯罪论处,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。

二、个人发放贷款,达到哪些标准,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

以超过36%的实际年利率,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,出借资金10次以上,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:一是个人非法放贷累计200万以上;二是个人违法所得累计80万元以上;三是个人违法放贷对象累计50人次以上的;本案中陈某等人以72%的年利率向59人发放贷款,已涉嫌非法经营罪。

三、非法放贷中的违法所得包括哪些方面的费用?

非法放贷中提前从本金中扣除的“砍头息”、收取的管理费、服务费、开户费等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,全部计算为违法所得。